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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OC 實施《美國殘障法修正案》的最終規定內容說明

2008 年《美國殘障法修正案》(ADAAA) 於 2008 年 9 月 25 日頒布,並於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該法律對《美國殘障法》(ADA) 中“殘障”的定義進行了多項重大修改。該法案還引發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修改其 ADA 法規以反映 ADAAA 所做的更改。 EEOC 於 2009 年 9 月 23 日發布了擬議規則制定通知 (NPRM)。最終規定經兩黨投票批准,並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

在頒布 ADAAA的過程中,國會讓那些尋求ADA保護的個人,能夠更容易確定他/她符合法規所定義的殘障。 國會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幾項裁決,因為這些裁決對“殘障”的定義過於狹隘,導致許多患有癌症、糖尿病和癲癇等疾病的人得不到保護。 ADAAA 指出,殘障的定義應該廣泛適用更多的人。

EEOC法規執行ADAAA的規定——特別是國會要求廣義解釋殘障的定義。 ADAAA,法規保留了ADA 對“殘障”的定義,即因為身體或精神障礙而限制了個人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能力;具有殘障的記錄(或病史);或被視為殘障。但這些法規反映出了國會就解釋條款上所做的重大改變。

該法規落實了國會的的意圖,通過採用解釋規則、制定可預測、一致和可行的標準 ,以確定個人是否在日常生活活動方面受到嚴重限制。這些解釋規則直接來自法規和立法歷史,包括以下內容:

  • “明顯限制一詞要求的功能受程度低於法院先前採用的標準 。損傷不需要妨礙或嚴重或顯著限制個人的主要生活和活動。儘管如此,並非每一種損傷都會構成殘障。
  • “明顯限制一詞應在ADA條款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作廣義解釋
  • 判斷損傷是否限制了主要生活活動需要進行個人評估,在ADAAA生效前也是如此。
  • 除了一項例外(“普通眼鏡或隱形眼鏡”)之外,應確定損傷是否明顯限制了主要生活活動時,不須考慮緩解措施的改善效果,例如藥物或助聽器。
  • 如果殘障或疾病發作時會嚴重限制主要的生活活動,則間歇性或緩解期的損傷構成殘障 。
  • 根據國會的指示,ADA 認定是否發生歧視的重點在於,殘障的確定不需要過度的分析

按照ADAAA 的規定,還使個人更容易根據殘障定義下被當作的用詞來證明適用範圍。由於法院解釋,個人之前很難在“被當作”的定義下證明適用的範圍。而根據 ADAAA,證明適用範圍的重點是個人因身體或精神障礙(非暫時的和輕微的)而受到什麼樣的對待,而不是由雇主決定個人的殘障性質是什麼。

然而,條例明確規定,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一個部分(實際殘障)或第二個部分(殘障記錄)才有資格獲得合理便利 。條例指出,如果個人不對不提供合理便利提出的雇主抗議,則通常沒有必要按照第一或第二個條例規定的部分進行處理。

最終法規在許多方面與原先昭告的法規原則(NPRM)不同。 最終條例修改或刪除針對代表雇主或殘障人利益的團體的內容,一方面令人不解,另一方面它的用語並不符合EEOC本意。例如:

  • 最終法規並未列舉那些“持續不變的”、“有時”或“通常不會”的殘障定義(像NPRM規定那樣),而是提供了九個解釋規則來指導、分析和解釋,於是根據這些原則,形成了一些障礙幾乎總是符合殘障的條件。 條例還提供了一些很容易被認定為殘障的損傷,包括癲癇、糖尿病、癌症、HIV 感染和躁鬱症
  • 有關NPRM 中描述如何證明個人在工作上受到明顯限制的語言已從最終條例中刪除並移至附錄中(與處理其他主要生活活動的方式一致)。最終法規還保留了“現有類別或範圍”這類的熟悉語言,而不是又提出一個新術語,並且也提供了可以被認為在工作中受到嚴重限制的個案。
  • 最終條例保留了NPRM 建議刪除的條件、方式或持續時間的概念, 並解釋說,雖然可能沒必要考慮這些因素來確定損傷是否實質上限制了個人主要生活和·活動,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素仍可能是相關的。

本委員會發布了兩份關於這些法規的問答文件,以幫助公眾和雇主(包括小企業)了解法律和新條例。 ADAAA條例和隨附的問答文件可在 EEOC 網站上找到,網址是www.eeo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