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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性骚扰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违反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第七条适用于雇员人数达到15人或以上的雇主,包括州和地方政府。这项法律也适用于职业介绍所、劳工组织以及联邦政府。

不受欢迎的性挑逗、要求性好处以及其他带有性暗示的口头或身体行为明确或隐晦地影响到个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扰个人的工作表现,或制造一种胁迫、敌对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这些行为构成性骚扰。

在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性骚扰,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 受害者和骚扰者可以是女性或男性。受害者不一定是异性。
  • 受害者的主管、雇主的代理人、其他部门的主管、同事或非雇员都有可能是骚扰者。
  • 被骚扰的人不一定是受害者,但受冒犯行为影响的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 非法性骚扰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受害人在经济上受损或被解雇。
  • 骚扰者的行为一定是不受欢迎的。

当受到骚扰时,应直接告知骚扰者,这种行为不受欢迎,必须停止。受害者应使用雇主提供的任何投诉机制或申诉系统。

在调查骚扰指控时,EEOC审查整个记录:情况,例如性挑逗的性质,以及指控的事件的发生背景。对指控的裁决根据事实逐案作出。

预防是消除职场性骚扰的最佳途径。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和积极态度防止性骚扰的发生。他们应该清楚地告知雇员,性骚扰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为此,他们可以向雇员提供防性骚扰培训,建立有效的投诉或申诉程序,并在雇员投诉时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因为个人反对具有性别歧视性质的雇用行为,或根据第七条提出歧视指控、作证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调查或诉讼,而对其个人进行报复也是违法的。